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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點教你認清招投標“競爭性談判和競爭性磋商”真面目!從概念上來講,它們倆相差無幾,競爭性磋商是指采購人、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組建競爭性磋商小組(以下簡稱磋商小組)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就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事宜進行磋商,供應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相應文件和報價,采購人從磋商小組評審后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而競爭性談判采購是指采購人或代理機構通過與多家供應商(不少3 家) 進行談判,最后從中確定中標供應商的一種采購方式。 除了概念上,它們倆的采購程序、供應商來源方式、磋商或者談判公告要求、響應文件要求之外也不分伯仲。那么他們不是沒有區別嗎?然而,細心的小編還是辨識了它們的廬山真面目:它們的評審方法、評審側重、供應商確定方式、文件發放日期還有澄清修改時限等方面是不同的。小編從以下六個方面一一給你道來: 01 評審方法的不同 競爭性磋商采取綜合評分法,而競爭性談判采取最低價法。 1、競爭性磋商的評審方法是競爭性磋商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個供應商分別進行磋商,在明確采購需求之后,要求所有參與供應商進行最終報價,最后按照磋商文件規定的各項評審因素進行量化指標評審,得分最高的供應商即為中標候選供應商。 2、而競爭性談判的評審方法則是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個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并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二輪報價以及最終報價,然后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選出最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對等且報價最低的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并將最終結果告知所有參加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02 評審側重的不同 競爭性磋商最主要考慮的則是綜合指標。在磋商中,供應商可以更明確的理解采購需求,而在最終報價中,采取的也是綜合打分的方式,這同樣也是對供應商綜合能力的一個判斷。 03 供應商確定方式的不同 競爭性磋商和競爭性談判除了發布公告外,還可由采購人、評審專家分別作書面推薦,或者是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 04 文件發放日期的不同 1、《磋商辦法》第十條明確:競爭性磋商的要求則是從競爭性磋商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2、而74號令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是:競爭性談判的要求是從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05 澄清修改時限的不同 1、競爭性磋商的規定則是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至少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磋商文件的供應商,若不足5日,則應當順延供應商遞交首次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 2、競爭性談判的規定是在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如果不足3個工作日,則應當順延供應商遞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06 適用范圍的不同 競爭性磋商的適用范圍: 1、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2、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4、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5、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競爭性談判的適用范圍: 1、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2、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且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 3、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經批準采用非公開招標方式的貨物、服務; 4、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5、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6、非采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采購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7、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報經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 對于適用情形,競爭性磋商辦法的適用范圍更多元、更復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