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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投標文件澄清,正確的姿勢是這樣的投標人對投標(響應)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補正,說起來很簡單,其實做錯的人很多,后果就是被評標委員會判為無效投標。 有一個特種設備公開招標項目,招標文件提出,投標報價“應該包括運輸費、后期安裝以及售后服務等一切費用”,這是一個實質性條款。6家企業投標,其中4家企業在投標文件中對報價表述不夠清楚,為此,評標委員會書面要求這4家投標人進行澄清和說明,結果有3家企業依法進行了澄清和說明,但有一家企業在澄清文件中表述,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幾項報價內容都響應,但不包括卸車費。評標委員會在評標時對此家企業的投標做無效標處理。 很多企業在投標時,遇到評標委員會要求其對投標文件內容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時,比較迷茫,似有千言萬語要說,但又不知道重點應該說什么。闡述不到重點或者畫蛇添足的做法都容易導致無效投標。 為此,小編特意采訪了政府采購業界專家、政府采購信息報社總編輯張松偉。他表示,在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補正時,應把握五個正確“姿勢”。 姿勢一:投標人不能主動要求澄清、說明或補正,一定是被動的。 這里包含兩層意思,1)投標截止時間過后,除非評標委員會書面要求,否則投標人就不能對投標文件做任何的澄清、說明或補正,即使你很后悔對其中一個實質性條款沒有做好響應,也不能主動提出進行澄清、說明或補正。2)評標委員會讓你澄清、說明或補正什么,投標人要就事論事,僅對問題進行答復即可。有就有,沒有就沒有,不需做過多解釋,或者畫蛇添足,上述案例中被判無效投標的供應商就屬于畫蛇添足。 姿勢二:只有三項內容可以進行澄清、說明或補正。 1)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表述; 2)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的; 3)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除了這三項內容,其他一律不能澄清、說明或補正。 姿勢三:澄清、說明或補正必須是“雙書面”的形式。 評標委員會要以書面形式提出要求,而投標人也要以書面形式進行回復,且必須加蓋公章,或者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字,否則澄清內容無效。 姿勢四: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補正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姿勢五:澄清環節,評標委員會成員和供應商不能見面,相關書面材料應通過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轉交。 相關鏈接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對于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 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加蓋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表簽字。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談判小組、詢價小組在對響應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響應程度進行審查時,可以要求供應商對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響應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談判小組、詢價小組要求供應商澄清、說明或者更正響應文件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加蓋公章。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當附法定代表人授權書。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并附身份證明。 《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 磋商小組在對響應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響應程度進行審查時,可以要求供應商對響應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響應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磋商小組要求供應商澄清、說明或者更正響應文件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供應商的澄清、說明或者更正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或者加蓋公章。由授權代表簽字的,應當附法定代表人授權書。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并附身份證明。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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