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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來源采購并非直接采購,避免走入誤區一.概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4號《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方式。很多單位實際操作過程中會產生一種誤區:既然是單一來源,那就直接從供應商那里采購,忽略了法定流程導致審計無法通過,具體規定如下: 二.單一來源規定 2.1 屬于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情形,且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貨物、服務項目,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按照本辦法第四條報財政部門批準之前,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示,并將公示情況一并報財政部門。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應當包括: (一)采購人、采購項目名稱和內容; (二)擬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的說明; (三)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原因及相關說明; (四)擬定的唯一供應商名稱、地址; (五)專業人員對相關供應商因專利、專有技術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體論證意見,以及專業人員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稱;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財政部門的聯系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2.2 任何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將書面意見反饋給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并同時抄送相關財政部門。 2.3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的異議后,應當在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補充論證,論證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采取其他采購方式;論證后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將異議意見、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并報相關財政部門。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補充論證的結論告知提出異議的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 2.4 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與供應商商定合理的成交價格并保證采購項目質量。 2.5 單一來源采購人員應當編寫協商情況記錄,主要內容包括: (一)依據本辦法第三十八條進行公示的,公示情況說明; (二)協商日期和地點,采購人員名單; (三)供應商提供的采購標的成本、同類項目合同價格以及相關專利、專有技術等情況說明; (四)合同主要條款及價格商定情況。 協商情況記錄應當由采購全體人員簽字認可。對記錄有異議的采購人員,應當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采購人員拒絕在記錄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 2.6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采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一)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定的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適用情形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報價超過采購預算的。 來源:今日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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