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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河南省發文:8月1日起,不得收取投標保證金!近日河南省財政廳發布《關于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提出: 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投標活動中,不再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也不再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要求供應商以投標承諾函的形式替代投標保證金。要求提供投標承諾函的,在編制招標釆購文件時要明確供應商應承諾事項及違背承諾的責任迫究措施。
山東省財政廳 關于取消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財政局,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局,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省直各部門、單位: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推動我省經濟高質量發展,現就取消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取消投標保證金。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購活動不得向誠信記錄良好的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對于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有關規定,但存在一般失信行為的供應商,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按規定收取投標保證金。 二、關于優化履約保證金。采購代理機構代理山東省各級政府采購項目不得收取履約保證金。鼓勵采購人根據項目特點、供應商誠信等情況免收履約保證金或降低繳納比例,并在采購文件中予以明確。采購人不得以供應商事先提交履約保證金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不得拒收供應商以銀行、保險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約保證金。對于后付費項目,原則上不再收取履約保證金。 三、關于退還已收取的保證金。各有關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做好已收取保證金的自查清退工作。對于歷年來留存在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處,因供應商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等規定和采購文件合同約定不予退還的保證金,或者因供應商注銷等原因確實無法退還的保證金,應分別登記造冊,并于2019年10月底前按項目采購人預算級次上繳國庫。對此類投標保證金,集中采購機構組織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上繳;社會代理機構組織或采購人自行組織的項目,由采購人上繳;對此類履約保證金,由采購人上繳本級國庫。 四、關于約束供應商行為。供應商應當全面、真實、有效地履行采購合同約定,采購人應當按照全面完整、客觀真實、公開透明的原則進行驗收。對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違反政府采購相關規定給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造成損失的,利益受損方可按照采購文件約定向供應商主張賠償責任,供應商的失信行為將被納入誠信記錄。 五、關于加強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政府采購保證金相關規定的政策宣講和落實督導,對違規收取、挪用、截留、不按時退還保證金等行為將按規定嚴肅查處。 山東省財政廳 2019年6月28日 早前浙江省財政廳官網發布《關于明確政府采購保證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不得向供應商收取投標保證金,非招標采購方式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亦同。 2018年12月,湖北財政廳印發《湖北省財政廳關于停止收取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收取投標保證金,并要求相關單位嚴格執行,不得變通和變相收取其他沒有法律依據的任何費用,一旦發現有違規收取相關費用的行為,嚴肅查處。 2019年2月,廣西省南寧市財政局印發的《南寧市財政局關于推進政府采購“放管服”工作和深化改革有關內容的通知》,要求南寧市本級政府采購貨物類、服務類項目和適用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貨物、服務類項目,停止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和質量保證金。 長期以來,在招標采購活動中,保證金制度備受詬病,保證金被占用、挪用等違規違法行為屢屢發生,企業因投標,導致大量資金被占用,且周期很長,負擔過重,不利于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發展。 目前,工程建設領域除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其他保證金已全部被取消。但保留的四類保證金依然會占用企業流動資金,且占用時間較長。 關于保證金,前2年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首先把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有效減少建筑業企業資金占壓,補充流動資金,減少銀行貸款,降低企業經營成本。另一方面大力推廣推行銀行保函、擔保公司保函和保險保函三種形式的履約保證制度。進一步為建筑業企業減負,企業資金充裕后,可以在更新機械設備、技術研發、人員培訓等方面加大投入,有利于提高工程質量水平。 不過也有行業人士認為取消投標保證金會降低串標圍標成本,會造成市場更加混亂:(內容來源網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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